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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合议庭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3-12-30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妇联:

  妇女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各级法院和妇联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精神,进一步加大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加强法院和妇联组织的沟通合作,拓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途径和矛盾纠纷解决渠道,省高院、省妇联就加强妇女维权合议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中国妇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权利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到更加完整、细致的体现。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全国妇联权益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妇女维权合议庭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积极探索和完善妇女维权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大会报告。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作为保障人民权益的审判机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按照充分发挥保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优势的原则,坚持维护妇女权益和实现妇女权益并重,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并重。各级人民法院要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等各项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积极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维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其他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对涉及困难妇女的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各项审判活动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等,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推进妇女维权合议庭建设

  在法院设置妇女维权合议庭是有效维护妇女权益的成功实践,已经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的市、县区法院要继续探索好的做法、总结成功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妇女维权合议庭进一步完善。没有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的市、县区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12]57号《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内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力争做到省、市、县区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全覆盖。妇女维权合议庭成员中应至少选派一名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同时合议庭中要有女性法官或者女性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对涉及妇女权益维护的案件,妇女维权合议庭要本着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原则,不断畅通妇女权益保护绿色通道。随着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各级人民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在家庭暴力侵害纠纷等案件的审理中,可以依法采取行为保全,从之前注重对受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加强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妇女维权合议庭除承担审理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外,还应当对涉及妇女权益案件加强调研,上下互动,发现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总结,提出对策和建议;要加强与当地妇联、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配合,形成社会矛盾化解合力,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维权合议庭应当积极开展有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对经济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女当事人,妇女维权合议庭要依法及时准予缓、减、免收诉讼费,同时尽可能提供相应帮助;妇女维权合议庭在维权过程中以降低诉讼成本为原则,简化诉讼程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

  三、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人民陪审员以普通群众的认知去判断事实,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形成互补,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中,要积极吸纳妇联推荐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妇联组织要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群众威信高、品德好、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陪审员。妇联维权志愿者队伍中的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发挥其专业特长,协助法官做好庭前、庭外调解以及法律解释、政策宣传和情绪疏导工作,促进矛盾化解。各级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中,可邀请妇联同志参加培训,讲解妇女工作情况,交流司法工作动态,提升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水平。

  四、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大多涉及民生问题,在审判工作中与妇女权益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工作对这些案件的妥善处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坚持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基层人民法院要搞好诉调对接,做好司法确认工作;三是要探索和完善委托调解方式,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建立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类型案件邀请妇联等社会团体参与调解的模式;四是各级人民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应积极与当地妇联及相关单位建立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制度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妇女维权工作中相关情况予以通报,研究解决妇女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是妇联组织要抓住国家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有利契机,融入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职能优势和组织优势,贴近妇女、贴近群众、贴近基层、推动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涉及妇女权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妇女群众的维权服务

  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独特优势,把已有的平台建设好、使用好。要普遍推广妇女信访代理协理工作,帮助引导妇女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推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机制,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暖人心、聚人心、稳人心的工作。要充分发挥12338妇女维权热线的综合效能,使之真正成为了解妇女民情、把握妇女需求、帮助妇女解困的知情线和知心线,推动妇女权益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要推动“妇女之家”广泛开展妇女议事会、心理调解室、妇女维权站等服务项目。要加强和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她们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为困难妇女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主动协助三个协会的工作,配合开展对会员的法律业务、社会性别意识、女性能力素质培训;共同开展普法宣传,营造尊重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