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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关于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督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26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市州妇联:

  “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自2011年设立以来,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已向我省拨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597万元,为597名农村贫困“两癌”患病妇女解决治疗难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地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救助资金发放不及时、受助人不符合救助条件、项目执行不够规范等问题。全国妇联将于12月底对各省“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妇联决定,由市州妇联对本地区“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发放情况先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2011年以来接受过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的各县市区妇联。

  二、督查内容

  (一)救助款发放情况。各县市区妇联在收到省妇联拨款后,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至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

  (二)救助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救助款是否严格按时、按标准发放,发放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接受救助款的患病妇女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标准和要求,救助金登记表、受助妇女签名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基础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完善好各项工作资料和档案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信息真实。

  (四)宣传报道情况。在救助款发放和宣传中,是否按照要求做好宣传标识及口径统一工作。在所有新闻报道中,是否按要求体现出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等重要名称。

  三、督查方式

  由市州妇联成立专项督查组,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深入各县市区妇联查阅相关资料和管理档案,并对2011年以来受助的“两癌”患病妇女逐一入户走访。省妇联在各市州妇联督查的基础上,采取入户访谈和电话回访等方式随机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市州妇联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要亲自带队,认真负责做好本市州的督查工作。

  (二)严格要求,靠实责任。各市州妇联要根据《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督查工作,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整改。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的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市州妇联要认真总结督查情况,于12月19日之前向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报送书面汇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联 系 人:张  立  杜梅芳

  联系电话:0931-8863042  0931-8960126

  邮   箱:gsfegwb@163.com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  730000

  附件:《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妇联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母亲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组成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二)组织签订执行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四)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结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省妇联成立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全面掌握、控制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县级妇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三)建立项目档案,对受助人群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及时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情况汇总表,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形成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全国妇联批准后,由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下拨救助资金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拟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

  第十三条 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患病妇女,应当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

  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妇联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救助申请和项目实施档案。

  第十五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资金审批、项目管理档案,随时抽查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工作档案,随机对受益人进行抽查访问,适时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由全国妇联审核后向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的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资助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可以选择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