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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拒不负责,她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8-3-6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王丽(化名),无固定工作,2016年8月20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发生交通事故,被刘刚(化名)驾驶的机动车撞倒致伤,机动车承保单位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七里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刘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丽无责任。后王丽向刘刚索赔,但刘刚拒不赔偿,甚至失去联系,保险公司以无法联系到刘刚为由也拒不赔偿。

王丽受到人身损害,该如何维权?具体应怎么做?赔偿项目有哪些?

  • 律师意见

1、发生交通事故后与肇事者未能协商获得赔偿的,建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2、应先收集证据,包括治疗所花医药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票据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例等。再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所收集的证据起草民事起诉状,起诉至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王丽伤情较重,可能构成伤残,建议其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3、王丽所受人身损害可获赔偿项目与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相关,如不构成伤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如构成伤残,赔偿项目除以上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