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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 | 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时间:2019-6-4 15:40:0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公告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督导进驻期间(2019年5月30日-6月29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31-8920520,0931-8920521,专门邮政信箱:兰州市A240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主要受理甘肃省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此外,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于日前正式上线,公众可以登录网址www.12337.gov.cn进行举报,或扫描二维码提供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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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

限期投案自首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司法厅

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

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1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8年2月2日,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再次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九、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