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c
isPad
isPhone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妇女之家 >  维权天地 > 
社会性别平等是什么
时间:2015-4-14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男女平等一直是国际妇女运动和联合国致力于追求的社会目标。在1975年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中,就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定义,即“男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在其后的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和30多年的全球发展中,人们不断深化对男女平等和社会性别平等的认识,形成了对社会性别平等的共识:性别平等是指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女权利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女机会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女实质平等。

  同时认为,性别平等不等于男女相同;性别平等并不抹杀个体之间的差异;经济发展并不必然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妇女素质并非实现男女平等的关键;对女性的积极措施(倾斜政策)并不构成反向歧视。

  因此,社会性别平等包含着这样的含义: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作出选择。社会性别平等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同等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说他们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

  我国曾经经历长期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一定时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历史阶段,关于男女平等的含义与内容有不少争论,而国际社会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和讨论,或许对我们的探索有可借鉴。在基本人权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框架下,男女平等曾经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形式平等、保护性平等和实质性平等。

  (1)形式平等。即认为男性和女性是相同的,因此像对待男性一样对待女性。这种模式的倡导者赞成给女性的机会平等,但期望女性根据与男性同样的规则和标准获得和享有机会。

  形式平等未考虑女性和男性的生理差异和社会文化差异,而且不为女性提供任何额外或特别的措施,这对那些不得不按照男性标准做事的女性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由于形式平等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不仅使妇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继续了男性的传统角色和社会价值。

  例如,“文化大革命”中的“铁姑娘战斗队”和“三八女子带电作业班”,以传统的男性角色为标准,鼓励女性在形式上与男性看齐,而没有鼓励在尊重两性差异的基础上,男女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2)保护性平等。即通过排斥女性或限制女性的权利过度保护女性。女性被假定为弱者,不适合做某些事情。

  这造成了对女性的长期不利结果。女性失去了获得多种不同经历的机会,因为她们被排斥于那些认为她们有害的环境之外。

  这一方面使那些陈规陋习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人们认为男性不需要任何针对危险和危险职业的保护。干预措施总是着眼于排斥女性,而不是探究造成女性(甚至男性)难以享受权利的情况或环境。

  例如,女性因承担生育责任而被禁止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重体力劳动、井下或夜班工作。但研究发现,男性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也会导致不育或生命危险。这种不区分女性生育阶段的对女性的过度保护,反而导致了剥夺女性就业机会的结果。理想的做法是,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使男性、女性、残疾人等,都能在友好、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获得体面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工作收入。

  (3)实质性平等。即指结果的平等或事实上的平等。考虑到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生理上的和社会文化上的),但肯定了男女平等。

  实质性平等强调有必要创造一处支持性的环境(即通过提供有利条件或采取积极行动),让女性行使并享受权利(结果的平等)。

  例如,国际社会倡导打破传统的“男外女内”的传统角色分工,提倡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为所有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提供育儿、照顾家中病人或老人的支持性政策和公共服务,使男女劳动都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收入待遇。

  当前,国际社会致力于促进实质平等并通过责任方法和行动方法实现平等。(本文摘自刘伯红《社会性别主流化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