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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应该偿还这笔债务吗?
时间:2015-12-30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张晓燕(化名)和王忠(化名)于2010年在朋友的婚宴上相识,两人经过几次接触后互生好感,2011年2月14日,两人商定结婚。王忠系二婚,单独抚育1岁半的女儿。他在兰州开了一间火吧,收入不错,在张掖路繁华地段购买了2间铺面和3处房产,名下存款80多万元。在与张晓燕结婚前,他便与张晓燕商议,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内容大致如下:一是为了减少再婚给女儿带来的伤害,现购买的2处铺面和1处小套房产归女儿所有,1处房产用于婚后居住。二是婚后财务分开计算,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自己每月给张晓燕2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当时,张晓燕开了一家美容店,年收入也在15万元左右,自己又是家里的独生女,房产也有好几处,便觉得王忠的提议也合理,可以接受,便与王忠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不久,张晓燕便怀孕了,几个月后,生下了一个男孩,王忠特别高兴,为了给儿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他决定与朋友合伙在陇南承包山地种植核桃,经朋友王虎(化名)和林金(化名)担保,他向小贷公司申请了1000万元的贷款。2014年,王忠的核桃园因喷洒除虫剂过量而大幅度减产,导致亏损严重。王忠在出售了2套房产和转让火吧之后,还欠小贷公司200万元。王忠害怕因为自己的债务导致妻儿受苦,便主动要求与张晓燕协议离婚。

  2015年3月,王虎和林金找到了张晓燕,要求张晓燕替王忠还债,张晓燕拿出了婚前协议,告知二人自己没有义务还债。1个月后,张晓燕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书,她自己感到非常不解。婚前的财产协议有效吗?自己应该偿还这笔债务吗?

  1.婚前协议有效吗?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律师解答:

  婚前协议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书面。2. 双方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3.合同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4. 双方出于自愿,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欺诈、胁迫、恶意隐瞒等行为。因此,张晓燕与王忠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

  2.婚后债务女方应该偿还吗?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外效力,即婚前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本案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即王虎和林金具有效力,取决于在担保借贷时王虎和林金是否知道该协议约定。若知道该约定,则该约定对王虎和林金有效,张晓燕不需要承担债务;如果王虎和林金不知道该约定,该婚前财产协议则对他们无效,本案王忠所欠债务就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