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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遗产属于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5-12-30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拥有一段幸福美好的婚姻是藏在每个女人心中的梦想。对于30刚出头的王丽也不例外。王丽是一名军嫂,2007年丈夫因公殉职,部队给了王丽30万元抚恤金,并帮她在县城购置了一套房子。2010年,经人介绍,王丽结识了邻村的柳原并很快结了婚。因柳原居无定所,与王丽结婚后便搬来与王丽一起居住。

  打翻了蜜罐似的婚后生活,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新婚后,柳原对王丽和儿子照顾的非常好,家里家外的活抢着干,不让王丽插手。王丽稍微闹点小情绪了,柳原变着法儿地哄着王丽。看着柳原对自己上心,对儿子也好,王丽觉得上天十分眷顾自己,让自己迎来了人生的第二个春天。

  然而,这一切的美好在婚后两年的一天下午被打破了。

  2012年,孩子顺利的升了高中,王丽和柳原兑现对儿子的承诺,带着孩子到成都去散心。回来后,王丽在县城新装修的房子里边收拾,好友张霞过来帮忙。在干活的中间,张霞一直试探着问王丽柳原对她怎么样,王丽觉得好端端地好友张霞问自己这个干什么,便追问张霞是不是有事瞒着她。张霞在王丽的追问之下,说出了自己听柳原对别人讲的一些话。原来柳原在于朋友喝酒时,经常吹嘘自己很有钱,说王丽前夫留下的30万元抚恤金就是留给他的,留给他挥霍的,他爱怎么花就怎么花,王丽管不着,等过两年自己和王丽离了婚,房子也是自己的。王丽找柳原谈话,结果柳原的表现让王丽大为震惊。柳原指着王丽的鼻子骂道:你以为你这么大年龄了我图你什么,我凭什么要照顾你们母子,明明家里有那么多钱为什么还要我出去赚钱?你最好给我老实点儿,不然我让你的房子、票子、儿子全都消失……。

  阴谋背后,爱该怎样继续。柳原的话让王丽非常伤心,思虑再三之后,王丽决定于柳原分开。当王丽向柳原提出离婚的想法后,柳原大为恼怒,对王丽及孩子拳打脚踢。柳原威胁王丽,离婚可以,但必须把王丽前夫留下的30万给他,否则便让王丽见不到儿子。王丽非常害怕,便开始与柳原妥协,拿钱哄着柳原。可是柳原的行为越来越过分了,不仅喝酒、赌博,还隔三差五的暴打王丽和儿子,导致田某多处受伤,身心都遭受极大的伤害,儿子的学习成绩下降不说,儿子的性格也受到了影响,变得沉默寡言,见人就躲。

  勇敢决断,迎接新的生活。深感绝望、身心俱疲的王丽拨通了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接到电话后,县妇联召开会议,认为王丽案件是一件严重危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必须马上解决,县妇联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深入王丽家中和村里了解情况,并对王丽母子进行了心理疏导。2015年王丽在县妇联的帮助下与柳原离婚,柳原净胜出户。因柳原对王丽母子实施家暴造成二人多处受伤,故判决柳原一次性赔偿王丽精神损失费2万元。王丽母子经过了痛苦与伤心之后又恢复了平静安宁的生活。

  ■律师解答

  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抚恤金均享有权利,抚恤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在本案中,王丽前夫殉职后原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及所购置的房屋,及王丽与前夫在老家的房屋应当认定为王丽及儿子的财产,与再婚后的丈夫柳原无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