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健康是幸福的基石,更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然而,忙碌、压力、观念或信息壁垒,常让我们忽视了身体发出的信号。职场歧视、健康服务可及性不足、心理健康被忽视等问题,常常困扰着我们。今天,让我们一起聚焦《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掌握法律赋予我们的健康盾牌。

01
现实困境:
健康权益,不容忽视
案例1:孕期的职场困境——兰州市32岁的李女士,怀孕后不久即被公司从策划岗(月薪8000元)调至后勤岗(月薪5000元),理由竟是“孕妇精力跟不上”。这不仅侵害了她的劳动权益,更可能因工作环境、收入变化和心理压力,间接影响她的孕期健康。
案例2:基层筛查的“距离”——定西市某村的王阿姨,常年辛苦劳作,却从未做过妇科检查。近期腹痛难忍,却因心疼检查费和交通不便,迟迟未去县医院就诊。像王阿姨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地区并非个例,反映出基层健康服务覆盖和可及性仍有待提升。
案例3:被忽视的“心”伤——在张掖市某企业工作的小张,长期承受高强度出差和工作压力,逐渐出现失眠、情绪低落等症状,被诊断为抑郁症,却因“工作忙”、“怕请假影响工作”而未能及时系统治疗。
这些案例,是许多妇女姐妹面临的健康困境缩影:孕期歧视影响身心健康、基层健康服务存在盲区、心理健康需求被长期忽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专门设立了强有力的条款,保障我们的健康权益。
02
法律盾牌:
《条例》为健康权益护航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乳腺癌和宫颈癌疾病筛查,按照有关规定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检查对象和增加检查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度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的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鼓励和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等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03
行动起来:
学法用法,守护自身健康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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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