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财产权与继承权是妇女儿童安身立命的重要民事权利,是其合法权益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以《民法典》为核心,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保护原则,为妇女儿童财产与继承权益筑牢法治屏障。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法律要点,让大家懂法、用法,守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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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丈夫何某婚后共同生活15年,育有一子小何(现年8岁),二人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存款60万元,何某名下还有婚后经营店铺的收益20万元。2025年初,何某因意外离世,未订立遗嘱。何某父母以“孩子年幼不懂事、女人家承担不了家庭责任”等为由,拒绝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试图将店铺收益、房产全部归为己有,主张仅给陈某少量生活费,完全剥夺陈某和小何的继承权。陈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妇联求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自己和儿子的法定继承权。庭审中,陈某提交了房产购房合同、存款流水、店铺经营收支记录、户口本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小何为何某的婚生子女,均享有合法继承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存款、店铺收益均为陈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先分割出陈某的个人份额,剩余部分作为何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何某父母相应房屋折价款;存款60万元与店铺收益20万元,先分割一半归陈某,剩余40万元由陈某、小何、何某父母均等继承;小何继承的财产由陈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仅可用于小何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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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妇女儿童财产与继承权益侵害案件,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财产继承权益的特殊保护,核心法律要点清晰明确,适用于多数家庭财产继承纠纷。
妇女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经营收益、房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去世后,共同财产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分割,需先分割出配偶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才属于遗产范围。本案中,何某父母直接霸占全部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陈某的合法财产份额受法律绝对保护。
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继承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父母、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不受婚姻状况、是否参与劳动等因素影响。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不得以妇女结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在财产继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财产权益,与男子平等。
儿童的法定继承权受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不受年龄、智力限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小何虽年仅8岁,仍有权与陈某、祖父母均等继承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以“孩子年幼”为由剥夺其继承权利。同时,法律要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儿童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即便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该条款也不得违反,否则遗嘱相关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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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
我国已构建起全方位的妇女儿童财产与继承权益保障体系,为相关权益提供坚实支撑,实现维权有法可依、有路可循。法律保障层面,《民法典》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等核心规则,是权益保护的根本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性禁止性别歧视,强化妇女财产与继承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儿童财产权、继承权的优先保护原则,规范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职责。维权渠道上,妇联可提供咨询、证据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法院开辟案件“绿色通道”快审快判;社区与村委会协助调解家庭财产纠纷、排查侵害隐患,推动矛盾在基层化解。
同时,法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传统观念、家庭习俗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儿童相关权益,禁止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继承财产,禁止在遗产分割中对女性、未成年继承人进行歧视性分配,实施上述侵权行为需依法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语
继承,不仅是财富的传递,更是爱与责任的延续。法律始终明确,保障妇女享有平等、不受歧视的继承地位,更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守护他们成长之路的安稳与尊严。愿每一位监护人都能恪守职责,依法管理儿童的继承财产,守护孩子的成长未来;愿全社会摒弃性别歧视的陈旧观念,践行法治理念,共同为妇女儿童筑起财产与继承权益的保护屏障,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家庭,让妇女儿童在法律的守护下,安享财产、传承有道,向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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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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