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首份单独立案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于 7月14日发出。紧接着第二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于7月19日发出。
这两份保护令都是由平川区人民法院签发,系该法院根据平川区妇联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常某、姜某向法院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的裁定。平川区妇联代为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上表述:两名受害人都是长期遭受家暴,且在公安部门告诫后还在发生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该法同时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月14日平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区妇联代申请人常某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当天法院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被申请人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如违反上述保护令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姜某7月18日来妇联上访,表述与被申请人朱某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长期遭受家暴。6月11日受害人遭到殴打后报警,警方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可是被申请人仍然不知悔改,7月15日又将受害人打伤,受害人表示害怕被申请人再次施暴,希望妇联能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离婚法律援助。7月18日,平川区妇联代其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7月19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7月20日被申请人朱某提出与姜某协议离婚。7月21日申请人姜与被申请人某朱在平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
在上述两份裁定中,平川区法院明确了如下人身安全保护事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定上还明确:“被申请人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如违反上述保护令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该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我区两份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标志着我区维权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