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清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民事裁决书的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马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清水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县法院第一份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发出的保护令。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属夫妻,双方于2013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11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矛盾不断,李某多次辱骂并殴打马某及其亲属,致使马某及其亲属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为此,马某于2016年8月1日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8月4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本人及其父亲的伤情照片。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马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马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马某及其亲属。裁定于8月4日送达双方并执行,有效期六个月,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清水县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 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由法院、妇联、司法、公安、医院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发挥的积极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成为反家暴法“利器”,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探索建立家庭暴力维权网络,开展宣传预防、心理疏导、庇护救助、警示告诫、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尤其对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营造更加浓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