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该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均已再次成家并生育子女,家庭结构复杂。案件受理后,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对孩子有虐待行为,情绪激动,言语偏激,在开庭之前多次要求法院必须通知孩子当庭出庭。对此,被告明确表示,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双方对抗情绪极大,不听任何人劝解,且有信访矛头。
该案承办法官为更好、更快地化解矛盾,力求寻找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因该案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家事纠纷,承办法官通过联合调解机制与县妇联积极对接,邀请县妇联主席等三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
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及妇联工作人员在法院家室调解室展开调解。调解一开始,原、被告即针锋相对,调解气氛一时变得剑拔弩张。法官见状,遂改变调解方式,将原、被告二人分开,分别进行单独谈话。妇联主席带领两名工作人员发挥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结合妇联家庭教育工作和自身经验,与被告谈起了育儿经验,引导被告找到自身问题,并详细询问了原、被告现在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及学习情况。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意见分歧较大,在征得原、被告及孩子的同意后,法官与妇联工作人员共同与孩子在一间调解室见面,详细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并听取孩子的意见。在与孩子见面的过程中,法官与妇联工作人员精心制造一种轻松、愉悦的氛围,抓住孩子的心理特征,从孩子感兴趣的话题入手,以拉家常的方式找准切入点,引导孩子在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充分、真实的谈了自己的想法。在谈话过程中,孩子亲切的将工作人员称为“法官妈妈”、“妇联妈妈”。谈话快结束时,法官及妇联主席拉着孩子的手将其拥入怀中,再三叮嘱孩子一定要好好学习,正确对待爸爸与妈妈之间的关系。后经再次沟通,原、被告均同意遵循孩子的意见,并表示今后将共同努力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次联合调解工作坚持依法处理、衔接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妇女联合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